建造高等公寓出售的,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%的,予以免税
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、收回的房地产,免征土地增值税,纳税人自行转让的,没有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
个人因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,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,居住满3年的,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
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,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,应分别核算增值额;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,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减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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