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甲企业2015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,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%,该企业分别在A、B两国取得所得(我国与A、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),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,A国税率为20%;从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国内的利润为21万,B国税率为30%。(假设三国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一致),则该企业国外所得在国内应补税额为( )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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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甲企业2015年度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,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%,该企业分别在A、B两国取得所得(我国与A、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),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,A国税率为20%;从B国的分支机构分回国内的利润为21万,B国税率为30%。(假设三国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一致),则该企业国外所得在国内应补税额为( )万元。
  • A

    1

  • B

    2.5

  • C

    17.75

  • D

    20

  • 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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